关于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的提示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产业链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资委及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出台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各界参与度明显提高,纷纷搭建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平台。在数字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国央企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提示
融资性贸易一直以来是国务院国资委高度监管国有企业违规行为之一,从适度压缩、全面清理到严禁开展,监管口径不断收紧。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明确“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要严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
2023年3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在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高度重视下,与国央企合作的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应谨慎开展业务,做好尽职调查及风险识别,严格把控业务流程,对照《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指出的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四个特征,防范相关业务风险。如果合作国央企有以上融资性贸易行为的,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央企资金动向,及时对国央企相关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并加强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合规展业标准,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二、科技公司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风险提示
供应链金融的实质是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及《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号)相关文件提出,“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强调“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化技术服务提供方,在开展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的相关业务时,应明确自身定位,注意防范风险:
1.科技公司要注意业务边界,配合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避免混业经营导致的边界不清晰及规范问题。
2.科技公司不得以供应链平台运营方的身份变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3.科技公司应审慎开展业务创新,在设计产品和提供服务中,应避免产品本身具有金融活动属性,包括融资类及非融资类的金融活动。
4.科技公司在开展业务及平台化运营中涉及到金融数据治理、法务税务等相关问题,应及时主动向协会及相关部门反映,规范开展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正式揭牌,标志着我国新一轮金融监管领域机构改革迈出重要一步。在信息化数字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业和金融领域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发展路径和服务模式,各机构应把握合规底线,注意防范风险,坚守稳健发展。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将积极引导行业合规开展业务,及时公布相关情况,持续推动供应链金融生态稳健合规发展。